案件执行中另一方到期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案情简介】近日,一当事人王某到办公室找我寻求帮助,说他的案件,已经进入法院的执行阶段,执行中,应被执行人的要求,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双方就唐某拖欠的货款80万元于2018年2月27日在武侯区人民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是2018年6月27日,但协议达成,付款时间届满至今,王某多次催告唐某要求还款,但唐某仍然拒不履行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求助: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这属于案件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债务履行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如果达成协议后,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执行和解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此时申请执行人有两条路可以选择,第一、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第二、就之前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显然,第一种方式是最快捷的方式,第二种方式可以说是把案件的程序重新再走一遍,这样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诉讼成本,一般情况下不推荐这种方式,特殊情况,比如执行协议约定的债权大于原生效文书债权或有其他更有利于债权人的情形,可以考虑第二种方式。
【延伸阅读】此处有个重要问题,此处的《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没有对和解协议记入笔录,申请执行人就不能就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直接申请执行原判决。民事诉讼法第230条中的和解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和解协议,与一般的和解协议不同。
律师:吴勇(201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