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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案电动车男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发布者:吴勇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1432人看过


江苏昆山案电动车男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作者:吴勇

8月27日,在江苏昆山,宝马男子(刘某某)与电动男子于某某因交通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某持长砍刀砍杀于某某砍杀过程中长刀掉落,被于某某捡起对刘某某还击不止,最后致刘某某被砍身亡。该案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和网站争相报道,对电动车男持掉落砍刀将宝马男砍死是否属正当防卫问题,媒体和法律人士也各持己见,本律师作为一刑事辩护律师,在此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发情况,发表以下个人见解,供大家空闲阅读。

正当防卫,指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 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个权利,要行使这个权利,必须符合行使的条件:第一,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第二,为避免这些权利或利益免受损害,行为人采取强制性、暴力性的防卫手段,对不法侵害进行制止那么在采取这些防卫手段后,何时视为正当防卫终止(结束)?一般而言,是你所采取的制止手段导致不法侵害人已经终止,不法分子停止、不能、不再或者已经丧失了对你构成继续的侵害行为,此时,正当防卫终止,如果此时你继续实施所谓防卫手段,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那就属于防卫过当,就应当负刑事法律责任,导致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导致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等。(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它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但根据我国刑法,对防卫过当,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具体到江苏昆山案,当宝马男手持长砍刀对电动车男进行砍杀时(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实施时),电动车为使自身生命权、健康权不遭受损害,便可实施正当防卫,如果在此过程中其用其他物件或手、脚进行还击,也属于正当防卫,在宝马男的长砍刀掉落其捡起砍刀对宝马男进行追逐,宝马男逃离时,此时宝马男的侵害行为已经终止,宝马男已经不能对电动车男实施侵害,此时,电动车男的正当防卫终止,但此后,电动车男继续手持长砍刀将对宝马男进行砍杀,且砍杀数刀,最后导致宝马男死亡的,那这就属于防卫过当。电动车男在其防卫过当后造成宝马男死亡的后果,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当然,根据我过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特殊正当防卫(也叫无限正当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宝马男手持长砍刀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及”情形,电动车男的行为看视也符合该条款的约定,但此处指的应当是侵害行为终止后的非故意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行为。昆山案,宝马男的侵害行为已完全终止后,电动车男持砍刀对其砍杀数刀导致死亡,此时,不排除电动车男因为愤怒而产生的故意杀人的动机,所以,电动车男的刑事责任在所难免。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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