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怎么减刑
律师:吴勇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刑事犯罪,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首先,“减刑的对象”是,对判处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月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其次,可以减刑(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注意用词,是“可以”,也就是可以减,可以不减。可以减刑的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那么什么是“立功表现”,根据该规定,是指:(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再次,应当减刑(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注意用词,是“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必须减。应当减刑的条件是:重大立功。那么,什么是重大立功?那么什么是“重大立功”呢?根据该规定第4条,重大立功是指:(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所以,对处于刑事执行中的犯罪份子,要减刑,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