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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好意搭乘同学致其死亡为何被法院判陪30余万?

发布者:吴勇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393人看过


骑车好意搭乘同学撞上挖掘机致其身亡为何被法院判陪30余万?


2022年2月12日中午,小熊骑电动车将小赖搭载到自己家里吃饭,吃完中饭,小熊又骑电动车搭载她一起去学校,但途中与吕某驾驶的无号牌轮式挖掘机发生碰撞,导致小赖当场死亡。事后,吕某父母起诉要求小熊及其父母赔偿65.0252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2451.23元。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由此看来,小熊无偿搭载小赖的行为构成“好意搭乘”。根据我国《民法典》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可知,在好意同乘造成了乘车人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司机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如果司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

那么为什么车是小熊骑的,吕某父母却要起诉其父母要求赔偿呢?那是因为本案中的小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作为小熊监护人的父母,是需要替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因此吕某的父母才会起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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