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我国《民法典》第527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构成的规定,具体如下: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务合同之一方当事人依约定应先履行其债务时,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成立后,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实现时,如仍强迫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先为给付,则可能出现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债务,自己的债权却无法实现的情形。这有悖于公平原则,法律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特设不安抗辩权制度。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债务的履行。
例如,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1月1日交货,乙方在收货后一个月内支付相应货款。随后,甲方发现乙方因其他事务而承担巨额债务并且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不能向甲方支付货款,则甲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向乙方发货并及时通知乙方,但如果乙方提出相应担保,则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但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之滥用,对于是否构成履行不能,应当由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其应当对其中止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法律也赋予后履行一方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对抗先履行一方主张的不安抗辩权。即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