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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勇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2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青羊刑初字第631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 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13)第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A、书记员B、被告人C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7月之间,被告人A与何某某、陈某某、B(均已判)预谋,在本市青羊区以电话和QQ等方式联系重庆市XX公司法人代表A,A用伪造的陈某某身份证和伪装的成都市XX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向A提供每聘用一名一级“建造师”资质,挂靠费用每年人民币5.6万元或5.8万元,并提供了5名“建造师”资质,后郑某某、A等人分别假冒“建造师”身份在银行代开户办理银行卡,并将冒名办理的“建造师”银行卡提供给汤某某,A通过银行和现金支付方式共向郑某某、何某某等人提供的冒名办理的“建造师”银行卡付款28.4万元,后被告人A与何某某、陈某某、B取出赃款后分赃耗用,其中A分得7万元,2013年4月26日,A被抓获归案, 为支持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A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家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7月之间,被告人A与何某某、陈某某、B(均已判)预谋,在本市青羊区以电话和QQ等方式联系重庆市XX公司法人代表A,A用伪造的陈某某身份证和伪装的成都市XX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向A提供每聘用一名一级“建造师”资质,挂靠费用每年人民币5.6万元或5.8万元,并提供了5名“建造师”资质,后郑某某、A等人分别假冒“建造师”身份在银行代开户办理银行卡,并将冒名办理的“建造师”银行卡提供给汤某某,A通过银行和现金支付方式共向郑某某、何某某等人提供的冒名办理的“建造师”银行卡付款28.4万元,后被告人A与何某某、陈某某、B取出赃款后分赃耗用,其中A分得7万元,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A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草堂派出所咨询身份证遗失补办事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A的亲属代A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到案经过;同伙何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A、B、C、D、曾某某、祝某某、凌某某的陈述;同伙陈某某的辨认笔录;何某某利用“陈某某”身份签订的建造师人才合作兼职顾问聘任合同(合作企业)、收条、建造师委托代理协议;工商银行出具的银行卡账户查询结果;成都XX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被害人A提供的收条、建造师委托代理协议、银行账户明细;被害人D建造师资格证明;被害人C提供的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及收条;被害人曾某某提供的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及收条;情况说明;被害人祝某某提供的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及收条;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同伙的刑事判决书;成都双赢建筑咨询中心登记信息;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郑某某对诈骗犯罪事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诈骗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根据被告人A在本案中所处的作用和地位,承担罪责,被告人因其他事宜到公安机关被挡获,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家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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