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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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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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诈骗罪一审

发布者:吴丹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6日 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丹,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一部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吴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XX欠下诸多债务后,为骗取钱财,谎称可以办理部队驾驶证,骗取了陈某的信任,后以办证需要花钱为由,通过陈某的介绍骗取竹某人民币11000元、杨某人民币7000元、周某人民币7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2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XX已赔偿各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竹某、周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收条,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用隐瞒真相、编造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XX多次冒用部队名义行骗,予以从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辩护人以被告人张XX已向各被害人全部退赃并获得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等情节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二十四日折抵刑期二十四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吴丹律师,曾在上海从事法律服务多年,现在嵊州市的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吴丹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