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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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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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等诈骗罪一审

发布者:吴丹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6日 1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女,1994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林XX,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林XX,男,1994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XX,男,1995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林XX,男,1994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钱XX(曾用名钱XX),女,1994年5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司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XX,男,1997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丹,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林XX、林XX、林XX、林XX、钱XX、林XX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肖X、林XX、林XX、林XX、林XX、钱XX、林XX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于同年7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份开始,黄XX、林XX、陈XX(已提起公诉)伙同陈XX(刑拘在逃)等人以深圳市宝安区X室为据点,雇佣人员,借助“X”交易平台骗取客户投资款。该团伙雇佣王XX(已逮捕)为业务总监,雇佣刘某、林某、陶某、汤某(已提起公诉)为组长,雇佣林XX(已提起公诉)以及被告人林XX、肖X、林XX、钱XX、林XX、林XX、林XX等人为业务员,以客户亏损数额计算业务提成,约定业务总监按客户亏损总额(手续费+亏损)的65%中的5%计算提成,组长和组员共同按小组内客户亏损数额的65%中的10%计算小组提成。

该团伙虚构指导老师、助理与客户同投资、同盈亏的事实,隐瞒以赚取客户亏损为目的的事实真相,通过“X”微信公众号寻找客户,通过直播间讲解股票接近客户骗取信任,虚构指导老师扩大资金冲白酒比赛排名需要,诱骗客户开户入金“X”平台白酒账户,并将客户孤立地拉入“X”“X”微信群。微信群内,除了客户一人外,其余都是该团伙成员控制的小号,组长充当美女助理“李XX”,业务员假扮客户,通过发布模拟盘盈利截图、话术烘托、让客户小赚等方式,制造假象,鼓动客户加大资金、加大执行力进行投资操作,通过反向带单指导,故意造成客户亏损。在客户亏损后,总监、指导老师、组长、业务员再次相互配合,对客户进行安抚,继续诱骗客户加金、加仓操作,进一步骗取客户投资款。该团伙从嵊州籍商某等66人处共计骗得人民币1500余万元。其中4月1日至4月27日,组长刘某及组员被告人肖X、林XX、林XX诈骗金额556万余元,组长林某及组员林XX与被告人林XX、林XX诈骗金额371万余元,组长陶某及组员被告人钱XX、林XX诈骗金额311万余元,组长汤某及组员林XX与被告人林XX、林XX诈骗金额56万余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肖X、林XX、林XX、林XX、林XX、钱XX、林XX分别在深圳市宝安区X栋X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汤某等人处扣押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4万元(其中汤某3万元、被告人林XX1.5万、被告人林XX1.3万、被告人钱XX5万、被告人林XX2.5万、被告人林XX2.5万、被告人林XX1.6万),暂扣于嵊州市公安局。被告人肖X向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赃款专用账户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7万元,随案移送法院。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X、林XX、林XX、林XX、林XX、钱XX、林XX明知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仍然受雇参与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X、林XX、林XX、林XX、林XX、钱XX、林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肖X、林XX、林XX、林XX、林XX、钱XX、林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林XX、林XX、林XX、林XX、钱XX、林XX明知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仍然受雇参与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七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肖X、林XX、林XX、林XX、林XX、钱XX、林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违法所得,对各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各辩护人以上述等相关情节为由请求对相应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四、被告人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五、被告人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六、被告人钱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七、被告人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八、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的人民币144000元,连同退缴于本院的人民币66123元(包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6700元),退赔相应被害人。

吴丹律师,曾在上海从事法律服务多年,现在嵊州市的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吴丹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