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金XX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2万元,约定2014年底前归还。但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
被告金XX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向其出具的一份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返还,现被告逾期未还,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金XX返还王XX借款2万元,并自2017年3月2日起以年利率6%计付利息,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丹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