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9〕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余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XX及其指定辩护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底,被告人余XX伙同林X1、林X2、林X3(均已判决)结伙在乐信平台上创建“侨家大院”赌博群,拉邀嵊州籍金X等人进群,以第三方网站“PC蛋蛋”开奖数字为依据,组织参赌人员以押大小、单双或两者组合的方式,通过支付宝转账进行投注赌博,共计接受赌资人民币330余万元,盈利至少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XX及其指定辩护人吴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余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林X2、林X1、林X3、金X、张X、戴X、林X4的证言,支付宝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照片,交易明细,刑事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3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非法获利已被追缴并判决没收),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XX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平台建立赌博群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余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非法获利已没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指定辩护人以上述等相关情节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