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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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邱XX、杨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丹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8]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X、杨XX、邱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X及其辩护人李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吴X、被告人邱XX及其辩护人蔡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日至6月26日期间,被告人方XX、杨XX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方XX出资租房,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被告人杨XX负责部分赌资及日常开销,先后建立三个微信赌博群,以“天津华夏快三”的开奖数字为依据,规定玩法、赔率等规则,组织参赌人员进群以押大小、单某、总和等方式进行赌博,用方XX购买的微信(昵称“收包员3”,微信号×××)接受群成员的下注和赔付,并雇佣被告人邱XX(2018年5月7日开始参与)经营赌博群。累计赌资人民币987087.92元,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331291.15元(5月7日至6月26日累计赌资人民币650414.58元,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309605.18元)。具体如下:
1、2018年4月1日至6月15日,被告人方XX、杨XX、邱XX(2018年5月7日开始参与)经营管理方XX建立的“天津华夏98快三(二群)一把一结”微信赌博群,与群成员对赌并从中抽头,累计赌资人民币892237.10元,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301848.48元(5月7日到6月15日累计赌资人民币555563.76元,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280132.51元)。
2、2018年6月16日至6月24日,被告人方XX、杨XX、邱XX经营管理邱XX建立的“天津华夏98快三群(主)”微信赌博群,与群成员对赌并从中抽头,累计赌资人民币81951.82元,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27943.3元。
3、2018年6月25日至6月26日,被告人方XX、杨XX、邱XX经营管理邱XX建立的“天津华夏酒吧(主)”微信赌博群,与群成员对赌并从中抽头,累计赌资人民币12899元,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1529.38元。
2018年6月26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XX处扣押富士XX笔记本电脑1台、OPPO手机1只、监控设备1套、计算器1只;同年8月2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XX处扣押兴业银行卡一张。以上物品均暂扣于嵊州市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同年7月2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XX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9万元,现暂扣于嵊州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XX、杨XX、邱XX及相应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姚X、顾X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微信截图,微信交易明细数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上述违法所得人民币19万元由被告人方XX、杨XX分别退缴14万元、5万元。被告人方XX、杨XX、邱XX在案件审理期间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291.15元、75000元、1万元,有缴款凭据收集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X、杨XX、邱XX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微信网络平台上建立赌博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邱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以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清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为由请求对相应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邱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四、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9万元、OPPO手机、笔记本电脑、监控设备、计算器各一等作案工具,及扣押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141291.15元,均予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吴丹律师,曾在上海从事法律服务多年,现在嵊州市的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吴丹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