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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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丹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5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过岸冰、代理审判员沈杰、人民陪审员沈乃灿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十几年的朋友,关系很好。2014年3月1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取现金20000元,约定于当年4月份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返还上述借款。
赵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述借条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赵XX于2014年3月11日向王XX借款20000元,至今未予返还。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负有到期还款义务。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以起诉形式进行催讨,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XX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赵XX应返还王XX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丹律师,曾在上海从事法律服务多年,现在嵊州市的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吴丹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