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嵊州市XX公司与被告宁波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嵊州市XX公司负担。
吴丹律师
发布者:吴丹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嵊州市XX公司与被告宁波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