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俭飞|时间:2015年11月05日|122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钱某明与吴某、盛某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复查民事裁定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泰中民申字第0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
委托代理人邹俭飞,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盛某平。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X,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某明因与吴某、盛某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泰中民终字第0412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将该案交本院复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孟玉祥
审判员 陈海涛
审判员 王军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伟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钱某明与吴某、盛某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复查民事裁定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泰中民申字第0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
委托代理人邹俭飞,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盛某平。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X,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某明因与吴某、盛某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泰中民终字第0412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将该案交本院复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孟玉祥
审判员 陈海涛
审判员 王军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