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俭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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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本人案例

发布者:邹俭飞|时间:2015年11月05日|122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钱某明与吴某、盛某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复查民事裁定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泰中民申字第0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

委托代理人邹俭飞,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盛某平。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X,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某明因与吴某、盛某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泰中民终字第0412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将该案交本院复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孟玉祥

审判员  陈海涛

审判员  王军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伟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钱某明与吴某、盛某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复查民事裁定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泰中民申字第0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

委托代理人邹俭飞,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盛某平。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X,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某明因与吴某、盛某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泰中民终字第0412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将该案交本院复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孟玉祥

审判员  陈海涛

审判员  王军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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