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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意见

发布者:侯九龙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462人看过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辽宁省量刑意见】

故意伤害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轻伤一人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情程度、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重伤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情程度、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20%以下的刑罚量: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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