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九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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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宽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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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买房送车位,全款支付后发现对方未取得车位产权,怎么办?

发布者:侯九龙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9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2019年6月,原告欲购买房屋一套,便委托被告xx之家公司为其提供房屋信息中介服务,并向被告xx之家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45000元。2019年6月25日,经被告xx之家公司介绍,在原、被告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二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约定:1.被告陈XX向原告出售位于西安市XXxx路xx小区3号楼1单元11层01号的房屋,房屋总价款245万元,包含一个车位(1F245)。2.在银行审批通过后或乙方一次性付款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中介方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3.签订协议当日,原告向被告陈XX缴纳定金10万元,被告陈XX同意定金由中介公司代为收取,同时,中介公司向其转交70000元,剩余30000元作为交易保证金待过户时退回被告陈XX。合同签订后,原告早已将全额房款付清,合同所涉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但被告陈XX迟迟未将车位交付并过户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双方就车位过户问题于2020年10月13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陈XX最晚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把车位过户给原告,如到期未完成办理,则按原购车位价格退款给原告,并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18%计算)。截至本次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将车位办理过户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陈XX向原告返还车位购置款18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车位租赁费7200元;

2、判令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上述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18%计算);

3、判令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4、判令被告xx之家公司在其收取的合同交易保证金3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陈XX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xx之家公司向原告退还中介费45000元;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律师观点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陈XX、xx之家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明确约定,245 万元的房款包含一个车位( 1F245),原告已依约支付了全部款项,被告陈XX亦应依约为原告办理房屋及车位的过户手续。现案涉房屋的过户已完成,但因被告陈XX的原因,案涉车位过户手续一直未办成,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XX返还相应车位购置款。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陈XX返还车位购置款18万元及车位租赁费7200元的诉请,原告提交的《协议》载明“1.乙方陈XX承诺最晚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把车位过户给甲方,并承担甲方一年租车费用,租车费用为600元x12个月;2.如果到期乙方还未完成车位过户手续,则按原购车位价格退款给甲方,原购车位价为180000 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年利率18%”。 该《协议》系被告陈XX所作承诺,因到期未能完成车位过户手续,故应由被告陈XX依约向原告返还车位购置款屏葛18万元并支付一年的租车费用72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xx之家公司在其收取的3万元交易保证金的范围内对被告陈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根据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该3万元系交易保证金,为保障原告债权, 对原告该项诉请,应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

1、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xx车位购置款180000元;

2、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xx车位租赁费7200元;
3、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xx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被告西安XX公司在30000元范围内就被告陈XX的上述债务向原告谢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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