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介绍:
2017年3月28日,原告黄X与段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X将其持有的XX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段XX指定的张XX,股权转让款为20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约定,段XX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10天内付清股权转让款,在未全额付清该款项前,资金占用费按月1.5%计算,由受让人(段XX)按月准时支付给出让人(黄X),于每月27日支付当月资金占用费,直至2017年10月31日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如受让人到期未能履约还款的,按月2.5%计算资金占用费。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承担出让人为追究其还款责任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以5000+标的额5%为准)等合理费用。同时,2017年3月28日,XX公司向黄X出具担保书,自愿对段XX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为两年。《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黄X按约将其持有的XX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了张XX,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截至黄X起诉之日,段XX仅支付了资金占用费和部分利息,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段XX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2、判令被告段XX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5%,自2017年10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段XX向原告支付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3万元;4、判令被告XX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段XX、XX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段XX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5%,自2017年11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
三、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