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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款未支付,追回1989万元股权转让款

发布者:侯九龙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6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介绍:

2017年3月28日,原告黄X与段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X将其持有的XX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段XX指定的张XX,股权转让款为20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约定,段XX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10天内付清股权转让款,在未全额付清该款项前,资金占用费按月1.5%计算,由受让人(段XX)按月准时支付给出让人(黄X),于每月27日支付当月资金占用费,直至2017年10月31日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如受让人到期未能履约还款的,按月2.5%计算资金占用费。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承担出让人为追究其还款责任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以5000+标的额5%为准)等合理费用。同时,2017年3月28日,XX公司向黄X出具担保书,自愿对段XX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为两年。《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黄X按约将其持有的XX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了张XX,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截至黄X起诉之日,段XX仅支付了资金占用费和部分利息,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段XX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2、判令被告段XX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5%,自2017年10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段XX向原告支付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3万元;4、判令被告XX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段XX、XX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段XX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5%,自2017年11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

三、判决结果:

1、被告段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黄X支付股权转让款1989万元。
2、被告段XX向原告黄X支付违约金,以198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3.4%,自2017年11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
3、被告段XX向原告黄X支付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告宜昌XX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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