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九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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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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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建筑设计公司与西安某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者:侯九龙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9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当事人陕西某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公司)诉被告西安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我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侯九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建设公司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我方当事人建筑设计公司诉称:2014年9月17日,我方当事人与被告经协商签订一份“模型制作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当事人依照被告提供的规格,为被告制作项目沙盘模型一套,被告支付我方当事人总费用壹拾贰万陆仟元整人民币,被告分三次支付该笔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我方当事人支付首笔费用伍万元整,我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工期将沙盘模型制作完毕。我方当事人已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催告,但时至今日,被告迟迟不履行收货义务,也未支付剩余款项七万陆仟元整。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76000元整;2.被告支付利息3192元整;3.被告支付沙盘模型保管费用27000元整;4.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76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建设公司拒收传票传唤未参加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模型制作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货款,否则,从逾期之日起,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每天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一个月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合同总价款壹拾贰万陆仟元整,付款方式为三次结清。2014年9月24日,被告依约向我方当事人支付首笔费用伍万元整。嗣后,因被告不提供交货地点及时间,该模型迄今为止一直由我方当事人保管。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模型制作合同、电子回执、催款函等收录在卷,予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意思自治签订“模型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我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完成沙盘模型制作。该合同总价款为壹拾贰万陆仟元整,被告支付伍万元整,还有七万陆仟元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予以支付。另外,“模型制作合同”第五项约定我方当事人根据被告指定的地点,免费送货并按照,我方当事人完成制作任务后,被告现场验收,但之后不提供送货安装指令,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第六项第一条和第二条的约定,被告应向我方当事人承担违约金。对于我方当事人主张支付利息与沙盘保管费在合同违约责任中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一、被告建设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我方当事人建筑设计公司付款76000元整。

二、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7600元整。

三、驳回我方当事人剩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75元,我方当事人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连同判决之款一并付给我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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