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九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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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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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侯九龙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10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杜某与我方当事人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瑞芳、董永强,我方当事人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婷、侯九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2015年10月左右,我方当事人欲购买位于西安市电子城电子东街“幸福时光”的房屋,因资金不足,我方当事人向其借款以支付购房所需的前期费用,并就借款相关事宜与其达成口头协议。2015年11月,其陆续以刷卡、付现等方式向我方当事人提供了14.18万元的借款,用于支付我方当事人所购上诉房屋的定金、首付款、税金、中介费等。其与我方当事人发生过婚外性关系,我方当事人向其借款买房前后,我方当事人与其丈夫对其进行过威胁。我方当事人向其借款过程中,向其抵押了购房合同、完税证明、不动产发票等的原件。后其要求我方当事人偿还借款,我方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其清偿。为维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方当事人清偿借款14.18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借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我方当事人承担。

我方当事人魏某辩称,其与原告2015年初相识,随着交往的深入,双方相互爱慕。后其丈夫发现此情况与其离婚。至此其无住所,原告得知此情况主动提出给其一定经济补偿。于是,在其购买“幸福时光”的房屋时,原告主动要求支付购买此房屋的首付款,作为给其的经济补偿。购房的相关花费都是原告直接支付的,但其从未提出向原告借款14.18万元。当时其居住在小旅馆,其害怕购房相关证件丢了,因为其和原告之前的关系,原告主动提出由其保管证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与我方当事人魏某曾有婚外情关系。2015年11月,我方当事人以其名义购买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电子城电子东街幸福时光A座1-10502号房屋一套,原告分别向房屋出卖人、税务机关、中介机构、担保机构支付了购房款、个人所得税、契税、按揭及其他代收费等该房屋的相关费用14.18万元,相关购房合同、完税证明、不动产发票等证件票据均在原告处。现原告以双方存在口头借款协议为由要求我方当事人偿还借款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另查明,原、我方当事人在电话通话中,原告称上述房屋是其给我方当事人买的。诉讼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原、我方当事人陈述,购房合同,完税证明,不动产发票,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主张其为我方当事人支付的购房相关费用基于双方口头借款协议,但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我方当事人提供的电话录音中,原告认可房屋系其给我方当事人购买的。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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