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彩礼,从表面上看,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述2、3的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案情简述
连某与黄某于2017年经人介绍认识,2017年2月6日经媒人程某一起送彩礼款37000元,给了黄某,根据当地习俗黄某返还给连某2000元。2017年2月6日下午黄某去连某家,连某母亲给黄某3000元压岁钱。同年六月连某提出和黄某分手,并向黄某索要彩礼。同年7月双方父母及媒人程某、另有王某、李某、王某某在场的情况下黄某退还给连某彩礼30000元剩余部分黄某拒绝返还。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连某的诉讼请求。
连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一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要他人财物,如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连某给付黄某彩礼款3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但由于是连某的原因,导致双方解除婚约,彩礼款应酌情返还,酌定为37000元的80%,即29600元。因黄某已返还连某彩礼32000元,连某诉讼请求已超过了黄某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至于连某之母给黄某的压岁钱,连某称属不当得利于法无据,属赠与行为不再退还。
二审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既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循公序良俗。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一种,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还要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予以裁判。虽然婚姻法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按照本地风俗习惯,男女双方订婚婚约,一方要给付对方一定的财物,如解除婚约,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而返还的比例、数额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公平原则等因素综合考虑。就本案而言,因男方提出解除婚约,一审法院酌定彩礼款返还80%并无不当。
二、关于上诉人连某提出的录音证据问题。一审中黄某提交录音资料,证明目的是双方经过媒人退还彩礼3万元,对该事实连某、黄某双方并无异议。该证据对事实认定并无影响,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连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