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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闪离,彩礼如何办?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13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关于彩礼的纠纷屡见不鲜。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返还上。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述2、3的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案情简述

2016年,木某与左某1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月6日(农历)双方订婚,左某1收受木某小礼款36900元及物品若干等,2016年4月22日,左某1收受木某大礼款131400元,2016年5月1日,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双方因关系不睦产生矛盾而无法共同生活,为此产生纠纷,故木某提起诉讼。

  另查明:左某1的个人财产:康佳液晶曲面电视机二台,美菱双开门电冰箱、全自动滚筒洗衣机、海尔挂壁空调各一台,电视柜、酒柜、梳妆台各一张,六开门衣柜一组,皮质沙发及茶几一套,大理石餐桌一张及六把椅子,太空被、蚕丝被、棉被各二床,密码箱二个,上述物品在木某处。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一、左某1、左某2左某1内返还木某财物款110000元;

  二、左某1的个人财产:康佳液晶曲面电视机二台,美菱双开门电冰箱、全自动滚筒洗衣机、海尔挂壁空调各一台,电视柜、酒柜、梳妆台各一张,六开门衣柜一组,皮质沙发及茶几一套,大理石餐桌一张及六把椅子,太空被、蚕丝被、棉被各二床、密码箱二个归左某1、左某2左某1所有(在木某处);

三、驳回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左某1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左某1向法院提供证据刘X、朱X、陶X的证言,证明左某1没有收到木某的彩礼款。木某对刘X、朱X、陶X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为出庭作证,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形成要件。二审法院经审查:上述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该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二审法院不予确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一审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左某1收受木某小礼款36900元、大礼款131400元属实,有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鉴于木某与左某1已同居生活,该财物款返还应予以酌情,木某要求左某1返还财物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木某要求左某2、左某1返还物品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左某2辩称没收受木某财物,不是适合的被告,应予以支持。

二审

左某1收受木某小礼款36900元、大礼款131400元,共计168300元属实,有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应于确认。由于双方同居时间未满一个月,一审判决左某1酌情返还木某彩礼款110000元,并无不当。左某1上诉称其没有收受木某彩礼款168300元,一审判决其返还彩礼款110000元偏高,左某1及父母给付木某130600元,购置嫁妆100695元,合计231295元,木某应予返还。

  因木某不认可其收到左某1及父母给付130600元,左某1的嫁妆已属左某1所有,左某1对其主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左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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