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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已经退休还可以要赡养费么?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761人看过

从法律上来说,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子女是否退休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案情简述

殷某共有一子二女,分别为长女梁某2、长子梁某1、次女梁某3。

  殷某系501号房屋(以下简称501号房屋)的承租人,1995年9月,梁某1安装防盗门,不让殷某在此居住。1996年殷某将梁某1诉至法院,要求梁某1腾退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殷某对501号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殷某要求梁某1腾房,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梁某1在他处无正式住房,殷某亦同意将楼房中的小间暂借梁某1,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判决:501号房屋中的大间由殷某居住使用,小间由梁某1暂住,待其有正式住房后搬出。

  2015年11月26日,梁某1(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为501号房屋,租赁用途为居住,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11月26日;租金标准为每半年45000元,租金总计90000元;……。

  2016年6月2日,梁某1(甲方)与马某(乙方)签订了X市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为501号房屋;租赁用途为居住,居住人数为3人;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年租金96000元;……。

  2016年7月1日,殷某经X村医院诊断为:慢性心房颤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行走困难,高血压,高胆固醇血症。

  因为历史原因,梁某1与母亲殷某积怨极深,二十余年未与殷某来往,未对殷某进行探望和照顾。殷某多年来均由梁某2、梁某3照顾,现居住在女儿梁某2家中,由于女儿家的居住条件有限,只能居住在客厅。

  经询,殷某每月退休金4099元,梁某2每月退休金3052元,梁某3每月退休金2200元。梁某1称自己无正式工作,自1989年后就失业,并提交失业登记证及无业证明,靠打零工生活,其称已经申请低保,等待审批。

  殷某称每月支付保姆费用4000元,提交了收据及保姆张某出具的收条,每月生活消费1500元至2000元,每月自费医疗费约1000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梁某2自二○一七年七月起,每月给付殷某赡养费700元,梁某3自二○一七年七月起,每月给付殷某赡养费500元,梁某1自二○一七年七月起,每月给付殷某赡养费800元;二、驳回殷某其他诉讼请求。

梁某1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一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殷某与梁某1系亲生母子关系,且殷某已经八十多岁,体弱多病,梁某1应负有赡养义务。但梁某1因为历史原因,与母亲积怨,在长达十二余年的时间中对母亲不闻不问,对母亲既不照料也不探望。殷某曾出于亲情将承租房屋中的小间交由梁某1居住,梁某1非但不知满足,还将母亲的唯一住房对外出租收益,置母亲于不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院对其提出严厉批评。诉讼中,梁某1表示可以与殷某一起生活,对其进行照顾,但是殷某表示因之前曾被梁某1赶出家门,无法再与其一起生活,法院考虑到双方之间的矛盾和被赡养人的意愿,殷某由梁某2、梁某3继续照顾更为适宜,梁某1应对殷某进行经济上的赡养。梁某1称其无固定工作,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但考虑到其通过出租殷某的房屋获取了大额收益且有一定经济来源,其应当负担赡养费,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被赡养人的收入、实际需要及子女的收入情况和经济能力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定。殷某要求子女负担以后的医药费及护工费的诉请,由于上述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法院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二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殷某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梁某1作为殷某的子女,应当履行对殷某的赡养义务。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及赡养人的人数等情况,酌情判定梁某1给付的赡养费数额,并无不当,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虽然梁某1上诉提出其因无固定工作,经济困难,不能支付赡养费,但其亦认可通过出租殷某的房屋获取了大额收益,故梁某1不同意支付赡养费的理由不足,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梁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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