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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后生下一女,如何索要赔偿?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1011人看过

如题,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现实生活中不仅有男士出轨有孩子,当女士出轨有孩子时又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出轨离婚赔偿的标准

出轨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二)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案情简述

冯某与万某系同村村民,1997年相识后相互交往开始恋爱,2005年10月5日在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8月31日生长女万某1(曾用名万某3),2011年5月5日生次女万某2,2012年2月20日冯某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并逐渐冷漠;2013年1月4日因冯某又生一女冯某1,为此双方经常争吵;2013年12月12日为照顾子女上学,冯某将自己的户口以农转非从X村迁至Y路。2014年5月冯某起诉要求与万某离婚;2014年6月被判不准离婚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1月12日冯某又起诉离婚;2016年2月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2016年9月8日冯某再向提起诉讼,要求与万某离婚,法院立案受理后,万某以冯某犯重婚罪,向X区人民法院进行自诉,该院以X号案立案受理,2016年9月22日冯某撤回起诉,后夫妻关系还是未改善,仍然分居生活;2017年4月17日X区法院作出X号刑事判决书宣告冯某无罪。2017年6月14日冯某以与万某的夫妻感情现彻底破裂,第四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审理中,冯某(1)认可女孩冯某1非其与送军平所生,(2)同意长女万某1由万某某抚养;双方达成由冯某某向万某某返还由万某某对冯某1支出的生活费等8500元的一致意见。因双方就女儿万某1、万某2抚养费的负担数额及是否应由冯某某给万某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各持己见,致本案未能调解。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一、准予冯某与万某离婚。

二、女孩万某1(2006年8月31日生)、万某2(2011年5月5日生)均由万某抚养;由冯某向万某按每月400元支付万某1、万某2直至18周岁的抚养费(200元/人.月)。

三、女孩冯某1由冯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冯某自负。

四、由冯某向万某给付对冯某1支出的各种费用(包括医疗费、生活费等)人民币8500元。

五、由冯某向万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万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一审

  冯某与万某婚初虽夫妻感情较好,但因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后,双方自2014年6月起分居生活至今,期间曾被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均未和好生活,且现万某认可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冯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庭审中双方达成的由冯某向万某返还给冯某1支出的抚养费8500元的一致意见,因属当事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对万某提出的万某1、万某2均由其抚养的辩称意见,因冯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法院予以采纳;对万某要求由冯某每月支付万某1、万某2抚养费各500元的辩称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2017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之规定,因万某未举证证实冯某的收入状况,结合本地实际及冯某某的负担能力,对过高部分不予采纳。对万某要求由冯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辩称意见,因冯某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的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对数额根据相关标准与本地实际,不予采纳。

二审

万某与冯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应当判决解除婚姻关系。长女万某1和次女万某2由万某抚养,冯某表示同意,其应当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一审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冯某的支付能力,判决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在必要时,万某1、万某2可以就抚养费向冯某再次主张。关于精神抚慰金,万某要求冯某支付1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万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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