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暴力事件屡见不鲜,而因此产生的离婚纠纷又该如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案情简述
2013年9月份,万某与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到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各自都有过一段婚史,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5年1月20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程某将万某打致轻微伤。万某曾于2015年8月14日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请。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亦无重大共同财产可供分割。2017年1月19日,万某再次诉至X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准予万某与程某离婚;二、驳回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程某不服提起上诉。
另查明,一审法院在送达给程某的开庭传票送达回证上载明:送达给程某母亲。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一审
万某与程某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致夫妻关系产生裂隙,万某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被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万某与程某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家庭关系恶化,双方继续分居至今并极少沟通联系,夫妻感情极为淡漠,该情形应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情形,故对万某再次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因万某与程某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重大共同财产可供分割,故对万某请求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
万某与程某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隙,万某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被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万某与程某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双方继续分居。故万某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后,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判决万某与程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程某上诉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程某称万某虚构其所负债务,应认定其出具的欠条无效,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已经将开庭传票送达给程某母亲,故一审送达程序并无不当,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故程某称一审程序不合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