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理由千千万,如何才可以一次性离婚成功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案情简述
梁某、黄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农历正月相识,同年农历2月30日举行婚礼,举行婚礼时梁某随带了一个女儿冯某(2012年12月12日生,现随梁某生活),××××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院、黄某共同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2,现随黄某生活。2015年6月,梁某、黄某因闲话争吵了几句,梁某就离家出走,与黄某分居生活。2016年梁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得到支持。梁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梁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梁某当庭提交新的证据:孩子的学费缴费收据一支(复印件),拟证明孩子上学都是其一人支付学费,冯某不管。黄某质证意见为,梁某电话也没有给其打,其不知道。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梁某与黄某婚后生育一男孩,应当说双方的感情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梁某本次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是黄某对其的生活不管,未尽到丈夫的责任。但梁某未提供两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其他原则性矛盾,庭审中黄某亦认可双方感情基础好,因此,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应视为秦某、黄某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梁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秦某、黄某的婚生子尚小,需要父母双方的精心呵护,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双方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能够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互相宽容、互谅互让,注意沟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梁某提出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梁某本次起诉离婚主要是因为黄某对其生活不管,未尽到丈夫的责任,并无其他原则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综上所述,梁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