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内出轨且育有一子,妻子要求的赔偿金过高,可否降低?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348人看过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出轨离婚赔偿的标准

出轨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二)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案情简述

王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成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案外人范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6年5月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现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害80000元。张某认为其不存在法定应当进行损害赔偿的事由,因存在过错,愿与王某和解,但王某起诉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酌情减少。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张某给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张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子,导致离婚,此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较高,根据张某过错程度、给付能力等情况将赔偿数额调整为50000元。  

二审

关于原审判决精神抚慰金数额是否过多的问题。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上诉人过错行为对婚姻的影响程度,原审法院酌定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50000元,在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范围内,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张某主张其在财产分割时已经做出了较大让步、进行了相关补偿的主张,经查X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该案仅是对相关财产进行理涉,并未涉及损害赔偿事宜,王某没有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也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张某该点上诉主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