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在普通意义上说包括男方的聘金和女方的嫁妆,在给付完聘金后悔婚,聘金又该如何处理?
1.何为彩礼?
“彩礼”,一般认为,彩礼是男方给付女方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以保证将来成就婚姻。
彩礼这样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案由被规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2.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同意与对方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3.彩礼是否能退?
现实生活中,关于彩礼的纠纷屡见不鲜。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返还上。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述2、3的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情简述
1、关于彩礼数额的认定问题,张某主张除聘金188,000元外,还应包括首饰、茶水钱、打发钱等共计240,000元均应列为彩礼,王某1对聘金的数额没有异议,但对其余彩礼予以否认。聘金188,000元双方均无异议,同时王某1回礼38,000元,张某亦表示承认;四金按照风俗本应有给付,但该礼金本身带有赠与性质,而张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具体价值;酒水钱、打发钱等双方均有支出,或部分作消费性费用,或无证据支持且对方予以否认。
2、关于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王某1认为张某的父母以张某患有疾病为由解除婚约具有过错,张某患有疾病只是产生矛盾的原因之一,因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不同也可能导致婚约解除,一方的悔婚行为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具有过错。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一、王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张某彩礼105,000元;
二、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和购买金器的发票,证明上诉人通过其父亲的账户向商家购买了4.5万元金器。王某1质证认为,对上诉人父亲的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异议。对购买金器的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未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申请鉴定。因上诉人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及购买金器发票能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X号民事判决;
二、由王某1返还张某彩礼105,000元及价值45,000元的金器;
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一审
缔结婚约系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确定恋爱关系的行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但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双方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为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张某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但考虑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故本案酌情按照已确定的彩礼数额的70%予以返还,即(188,000元-38,000元)×70%=105,000元。另张某要求王某2、汪某共同返还彩礼,一审法院认为该彩礼均由王某1单独收取、保管,并对彩礼有独立的支配权,故对张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
关于张某是否购买4.5万元金器交付给王某1的问题。张某在二审期间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及购买金器的发票,结合一审中的证人证言与当地习俗,能相互印证。故可以确认张某按习俗购买了4.5万元的金器交付给王某1的事实。现双方已解除婚约,王某1应向张某返还收取的4.5万元金器。故对上诉人张某要求被上诉王某1返还价值4.5万元金器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张某上诉所称的茶水钱、打发钱的问题。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法予以确认。故对张某该部分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