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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可以撤销吗?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386人看过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当事人在立遗嘱后如果出现新的情势,不排除当事人有新的考虑会想要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情形。

因为,遗嘱毕竟是法律赋予立遗嘱人的民事权利。那么,只要立遗嘱还人健在并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有自主权对遗嘱进行更改或撤销。

如果原来遗嘱是公证的,带上原来经公证的遗嘱原件,到公证部门申请撤销;或对新的遗嘱重新进行公证。如果是遗嘱人自书的,可重新拟定一份新的遗嘱,以最近一次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案情简述

王某1、王某2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与王某在2008年协议离婚,王某1、王某2系双方的婚生子女。2008年12月29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在X县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内容如下:”男方:王某;女方:张某;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男女双方子女由女方抚养,双方房产由子女继承,双方房产分别位于:1、XX小区X号X单位XXX室;2、商贸中心商铺X号XXX门面房;3、X路X号。双方子女每人每年生活费壹万元,男方支付,位于商贸中心门面房暂时由张某来管理,X小区房屋暂时由张某居住,X路房屋暂时由王某居住,流动资金包括所有财产如男女双方有一方再婚全部归子女所有(120万元)”。张某与王某离婚后,张某与王某1、王某2一直在X路房屋暂住;协议中的X小区房屋已出售,售房款交由梁某;商贸中心商铺对外出租中。针对涉案的X路X号的房产,王某1、王某2诉至法院,要求依离婚协议约定,将X路X号房产手续过户至王某1、王某2名下。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王某1、王某2的诉讼请求。

王某1、王某2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王某1、王某2根据其法定监护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要求将涉案房屋X县X路X号房产过户至其二人名下,因该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房产由子女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之规定。”继承”只是针对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故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继承的约定,该约定出于不确定的状态,在继承发生前离婚双方当事人均可对该约定予以撤销、变更,故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来处分;同时该离婚协议以”一方再婚全部财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限制男女双方的再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结婚自愿的原则,该约定不能作为王某1、王某2的诉请依据。综上,王某1、王某2诉请的依据即离婚协议,并不产生房屋归子女所有的法律效力,该涉案房屋并未分割,由于离婚协议中对涉案房产的约定不明,未获法院认定,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尚未予以分割的财产,其归属问题可另案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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