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情简述
赵某再审请求:一、撤销X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微对赵某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黄某所欠款项全部为赌资,依法不应予以保护,即便保护也应由黄某一人承担,而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原审过程中,赵某有证人证言证明黄某所借款项用于赌博。黄某自书的悔过书证明其有赌博恶习。赵某调取的银行流水明细、出入境记录能够证明黄某多次到境外赌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刑法》等法律规定,黄某借款用于非法赌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不产生债的法律效力,故黄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应予以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黄某于2012年与赵某分居,并与他人在外租房同居;赵某与黄某分居后携子在四平市铁东区居住,再未与黄某共同生活,黄某所欠赌资赵某全不知情,该款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3.黄某给王某出具的借条上仅有黄某一人签名,并无赵某签名。此外,王某虽然主张黄某借款时说明借款用途为购买玉米,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某将该款用于此处。4.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8日颁布事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黄某自述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无法律依据。5.王某应对黄某向其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王某辩称:一、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和赵某应共同偿还。原审庭审中,王某已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为黄某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借,不存在《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赵某提出的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均用于黄某赌博,不属于共同债务的观点无法律依据。赵某在原审庭审及答辩中均自认该借款是其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黄某所借。赵某称其与黄某分居2年多,对借款不知情,该借款亦未用于家庭生活,否认其应承担的还款义务,其观点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三、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生活,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上述事实,不应予以采信。黄某自书的悔过书及家书属于其自述内容,不能证明其所借款项均用于赌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银行流水明细及出入境记录仅能证明银行存款及消费情况,不能证明银行卡现金支出用于赌博。赵某向法庭提供的家庭会议纪要属于其自述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黄某在原审中承认在借款期间始终任X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有还款能力。该公司为家庭设立、家庭经营管理,显然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系夫妻共同债务。
黄某辩称:借款时我没在家里住,赵某对此并不知情,该款我用于自己赌博了,并未用于家庭生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黄某向王某所借款项是否用于黄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如下:
一、撤销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X市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没有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中对债务负担的约定往往是由一方承担,而该约定因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已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转移,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配偶主张权利的,只要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及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作为其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原则和内容行使追偿权。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转移和变更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债务人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