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案情简述
2015年12月17日,刘某和王某到X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交了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X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员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并对双方提供的证件等材料进行了查验。向刘某及王某出具《结婚登记告知单》,告知当事人结婚登记的条件、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刘某和王某本人分别在告知单上签名确认。刘某及王某并分别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该声明书载明:“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字确认。根据刘某及王某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及本人填写的相关信息,X婚姻登记处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作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交由刘某及王某签字确认,并向刘某及王某颁发了结婚证字号XXXXXXXXX的结婚证。同日,刘某和王某在X妇幼保健院婚检中心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其中,刘某的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显示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异常情况和疾病。
另查明,刘某自2006年起就诊于××医院,分别于2009年3月、2010年5月在X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9月11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刘某签发《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壹级。2016年10月25日,X医院出具《疾病诊疗证明书》,证明刘某于2010年11月16日至2016年10月25日一直在该院门诊治疗,目前仍在治疗中。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刘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本案中,刘某、王某到X处办理结婚登记,X婚姻登记处依法对刘某、王某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了相关情况。刘某、王某系自愿结婚,均无配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无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X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亦显示,未发现刘某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异常情况和疾病。X婚姻登记处向刘某及王某颁发结婚证符合上述规定,不存在应予确认无效的情形。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确认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并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