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重婚罪前后两个婚姻效力如何?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743人看过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当事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前一个婚姻是经过婚姻登记的,后一个也经过婚姻登记;事实上的重婚,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种,前一个婚姻是经过合法婚姻登记的,而后一个是事实婚姻即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第二种,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后一个是法律婚;

第三种,前一个是事实婚,后一个也是事实婚;

上述三种情况都有可能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重婚的法律后果有:

①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罪是无效的原因之一

②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③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④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情简述

××××年××月××日,黄某在香港婚姻登记处与香港居民郑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至2014年4月17日经香港区域法院判令解除。××××年××月××黄某在未解除与郑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张某在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X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闽****刑初***号刑事判决:黄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宣告张某与黄某婚姻无效;二、张某与黄某于2013年10月21日在X区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无效;三、黄某支付给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四、由黄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一、张某与黄某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黄某有配偶而又与张某结婚,其行为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已构成重婚。张某申请宣告其与黄某之间的婚姻无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认定无效婚姻情形,应予以支持(另行判决)。

《离婚协议书》是张某在对黄某已有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双方婚姻考量与黄某签订的。因张某与黄某之间的婚姻无效,《离婚协议书》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故双方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或者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因黄某犯重婚罪已被判刑,故张某要求黄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依法不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