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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表兄妹骗领结婚证,婚姻效力如何?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671人看过

近亲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健康,这是人类在繁衍中得出的实践经验并得到了科学的论证。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另外,限制一定范围内的近亲结婚也符合人类的伦理道德观念。因此,近亲结婚一直为古今中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5条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案情简述

王某与张某系姨表兄妹。双方经人介绍于2006年农历12月14日举行招赘婚礼,2011年8月13日在X政府骗领结婚证。2007年10月20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2。孩子现由张某母亲抚养。双方婚后在X村修建砖木结构瓦房五间。建房时向X信用社借款30000元、任某借款10000元、肖某借款3000元,张某姐姐借款2500元、张某开小卖铺欠货款13000元。2015年农历10月29日因琐事王某离家务工至今。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孩子高某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同居期间修建位于X村砖木结构瓦房五间归其所有,共有债务平均分割。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一、王某与张某同居所生孩子张某2由王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

二、王某与张某同居期间共有财产X村砖木结构瓦房五间,位于东面三间归王某所有,位于西面两间归张某所有。

三、王某与张某同居期间共同债务58500元,由王某承担35100元,张某承担23400元。

    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一、维持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某与张某同居所生孩子张某2由张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

律师解析

    王某、张某双方系姨表兄妹关系的情况下骗领结婚证而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骗领的结婚证应视为无效。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二审时,孩子张某2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亲生活,其母亲张某亦表示愿意抚养孩子,并放弃孩子的抚养费,因高某长期跟随其母亲和外祖母生活,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孩子由张某抚养更为适宜,张某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孩子抚养费张某自愿放弃,应予准许。

关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经审查,张某对其提出的自己付出和承担的义务多,共同财产应多分,一审法院分割房屋归属,不利于矛盾解决的理由,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依法处理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其主张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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