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对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比如将共同财产约定为个人财产,那么这样的约定效力如何能否成为解决离婚纠纷的依据呢?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整理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相关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案情简述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30日离婚,2015年2月14日复婚,2009年5月15日生育一子。2016年8月2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内容:“夫妻双方于2007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30日离婚,2015年2月14日复婚(有一个儿子,2009年5月15日出生)婚后双方收入来源及账户为共同财产,避免婚后可能出现财产纠纷,在夫妻双方自愿合法,不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下,双方协商一致,现自愿就婚后财产作如下约定:夫妻双方从2007年8月8日-2020年8月8日双方所有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夫妻各自接受或者继承的遗产及其他受赠予的财产归接收方个人所有。夫妻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男方:张某女方:王某2016年8月26日”。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双方争议的协议项下房产是否属于王某赠与财产,是否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
根据双方在2016年8月26日协议中对于其夫妻关系演变过程的记载,双方曾于2011年6月30日离婚,又于2015年2月14日复婚,因此,该两人的夫妻关系有3年多时间是中断的。双方正是基于其特殊的夫妻关系考虑,为避免家庭财产事务发生纠纷,签订了上述《协议书》。在该协议中特别作了说明,即“在夫妻双方自愿合法,不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下,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又特别约定了“夫妻双方从2007年8月8日-2020年8月8日双方所有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以上协议约定内容,充分显示了双方着眼于夫妻关系的维护,为避免日后再次产生矛盾而对家庭财产事务进行的分配和管理,内容真实可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前述事实已表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均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王某不能提供证据否定该份协议内容的真实性。相反,该协议内容充分体现了双方的良好愿望,在对涉及家庭财产事务作出妥善处理和分配上是公平合理的。现王某认为协议约定的财产部分为其个人财产,属于赠与性质。但经审查,该协议上并没有对王某个人财产及赠与的相关内容反映,且法律亦不禁止个人对其私有财产的合法处分。王某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上述协议内容的相反证据,其以此为由认为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