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来讲,成年以后也就意味着独立生存,意味着父母抚养义务的终结。但是在当今中国,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父母对子女特殊的道德义务盛行,导致中国的孩子们成年并不代表独立,相反,成年以后从父母那里索取的反而更多。下面,就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一事向大家讲述其中存在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情简述
王某2系王某1之女。王某2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10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14日,王某2与刘培先、李牧签订《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王某2向刘某、李某购买X市X区房屋。王某1作为王某2的代理人在上述《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王某1提交了上述合同及付款凭证,以证明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王某1。购房后,2013年12月4日,房屋登记在王某2名下,共有情况:单独所有。王某1提交了《房屋产权约定书》,内容为:王某1于2013年11月26日购得X市X区三居室,建筑面积共230.58平方米,全款共计壹仟贰佰伍拾捌万(1258)万元,全部由王某1个人支付。王某1有2女,长女王某2,次女王某3,为避免子女日后为财产归属问题发生争执,王某1特与长女王某2签署如下约定:一、王某1所购以上房屋产权属王某1个人所有。二、房产证暂登记为长女王某2,房产继承人待若干年后,王某1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另行立嘱确定。三、房屋由王某1、王某2、王某3共同使用居住。特此立约。立约人:王某12013年11月26日以上属实,本人认可王某22013年11月26日。王某1提交了《借据》,以证明借款来源于购房款。《借据》内容为:借据今借到王某1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捌万元(¥1258万元整),限3年归还,如到期不能归还,本人必须将王某1出资所购买X区房产过户其名下。借款人:王某22014.1月3日。立据说明:王某2要将王某1出资购买登记其名下的X区房产过户给丈夫张某,王某1要求王某2对其出资房款1258万元出具借据,日后由王某2和张某夫妇共同偿还。立据人:王某22014年1月3日。王某1以此证明借款来源于购房款。2013年1月21日,王某2与张某签订《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内容为:坐落于X区房产,产权人为王某2,现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房产登记到张某一人名下,产权归其单独所有。二人遂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后,张某用办理抵押贷款。2015年7月21日,王某2与张某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内容为:经丈夫张某、妻子王某2双方协商,对婚内财产约定如下:1.登记在张某名下位于X市X区房屋为王某2个人财产,归王某2个人所有。2.登记在王某2名下位于X市X区×号楼系王某2祖屋拆迁所得,是王某2个人财产,张某对此不持异议。3.登记在王某2名下奥迪A8汽车(×××)为王某2个人财产。4.登记在王某4名下标致307CC汽车(×××)系王某2父亲王某1出资购买,并拥有所有权,张某与王某2对此车均无任何权利。5.张某因抵押X房产向中信银行借款及向其他个人或单位的借款均为张某的个人借款,所借款项均由张某个人使用,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上述借款为张某个人债务,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与王某2无关。6.张某因抵押X市X区房产向银行借款或者向其他个人或单位的借款均为张某的个人借款,所借款项均由张某个人使用,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上述借款为张某个人债务,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与王某2无关。7.本协议签署后十日内,张某应协助将其名下的X市X区房屋过户至王某2名下。8.张某个人产生的其它债务均为其个人债务,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与王某2无关。9.本协议一式两份,丈夫张某、妻子王某2各执一份。王某2对王某1提交的各份证据均认可。针对王某1提交的《借据》,张某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上面没有张某的签字,其不知情,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可;对《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张某质证时称,对购房合同真实性认可,对王某1汇款凭证真实性认可。王某2支付的35万。票据真实性认可。王某1汇款数额应以票据实际为准。对产权变更记录和完税证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合同是王某2签订的,买房是王某2要买;对《房屋产权约定书》,张某质证时称,真实性予以认可,与本案关联不认可。上面没有张某的签字,张某没有见过该证据,上面署名暂且认为是他们写的。内容与王某1主张的法律关系冲突,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张某说对真实性认可是对签名认可,对内容并没有见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张某、王某2均称,购房后登记在王某2名下,属于王某2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针对房屋从王某2名下过户至张某名下,王某2解释称,更名,张某要做生意贷款,不要交契税,就直接更名到张某。过户依据就是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没有签订过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张某解释称,为了张某名下公司贷款经营,需要使用王某2的房产证办理抵押贷款。就将房屋过户到张某名下。当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就签了一个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我们认为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就是婚内赠与的意思表示。2017年,王某2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6日做出(2017)京0105民初2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王某2与张某离婚。王某1要求王某2、张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王某2同意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王某2偿还王某1借款本金一千二百五十八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6日起计息至被告王某2实际偿还原告王某1借款本金一千二百五十八万元之日止);二、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张某向本院提交《撤销赠与声明》一份(声明人为张某,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17日),用以证明张某不再将房屋赠与给王某2。张某称,该声明曾在另案中提交过,王某2在该案中起诉张某要求其将房屋过户到王某2名下。王某1发表质证意见称,认可该声明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该声明仅为张某的个人行为,并无法律依据;王某2发表质证意见称,认可该声明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王某2向本院提交王某2的《个人信用报告》(明细)一份,用以证明王某2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存在逾期还款,上了征信黑名单,故不具备贷款资格。张某对该报告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及与本案关联性;王某1认可该报告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房屋购买时使用了王某1的出资,购买后,房屋登记在王某2个人名下,张某、王某2均认为该房屋属于王某2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1月21日,王某2与张某签订《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王某2、张某均认可房屋过户系张某需要使用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双方并未签订赠与合同,在2015年7月21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中,王某2、张某再次明确房屋为王某2的个人财产,归王某2个人所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1与王某2《房屋产权约定书》中对房屋权属做出约定,后王某2向王某1出具《借据》,将王某1对房屋的出资款转化为王某2对王某1的借款,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某1与张某之间就借款事宜达成合意,且王某2与张某之间就房屋属于王某2个人所有并未做出改变,故上述债务应属于王某2的个人债务,王某1要求王某2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2同意偿还本金及利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王某1要求张某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张某将房屋抵押,如给王某2造成损失,当事人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