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父亲的名义贷款给儿子治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么?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889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情简述

许某1、范某于2011年10月认识并恋爱,于××××年××月××日在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9月9日许某1、范某双方共同生育儿子许某2,××××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许某2因病死亡。夫妻共同债务有:以许某1父亲的名义向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10000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许某1、范某因为儿子许某2的死亡经常发生争吵,许某1并于2016年8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范某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判决,不准许许某1与范某离婚。在此期间双方未能和好,许某1于2017年6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范某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一、准许许某1与范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债务欠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10000元,由许某1、范某各自负担5000元。

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的好坏及夫妻之间的信任程度是夫妻双方在婚后能否相处融洽的基础,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制度中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与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之规定,本案中许某1、范某虽然系自由恋爱后结婚,但是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双方未能很好处理夫妻关系,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法院已于2016年10月17日判决许某1、范某双方不准许离婚,在此后的生活中双方仍然未能相互信任,建立和谐的婚姻关系,一审法院据此确认许某1、范某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许某1主张与范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之规定,本案中,以许某1父亲的名义向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10000元系用于给儿子治病的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许某1、范某双方各自负担一半。故法院对许某1诉请的欠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10000元由许某1、范某双方各自承担5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范某主张20000元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许某1共同偿还,因范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主张法院不采纳。关于范某要求许某1补偿其50000元的胶树管理费的问题。由范某、许某1共同管理的胶树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法院不予审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