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情简述
××××年××月初,孙某与李某1经媒人沈正云介绍相识,不久在双方家人及媒人共同参与下举行订婚仪式,孙某家向李某2支付了彩礼66000元,李某1即到孙某家与孙某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7月初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某1回娘家生活至今。现孙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1、李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孙某彩礼款40000元。
李某1、李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孙某与李某1经人介绍后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双方按当地风俗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对于给付彩礼的具体金额,孙某父孙某2所陈述的取款、交付彩礼款的细节,与媒人沈某当庭陈述其在场参与清点钱款并交付给李某2的细节较为一致,结合中间人沈某的当庭证言,以及当地给付彩礼的普遍标准,应当认定给付的彩礼款数额为66000元。
李某1、李某2认为彩礼款为26000元以及该款均被带至孙某家用掉了的抗辩主张,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对于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综合双方分手原因、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家庭状况及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酌情进行确定。结合孙某与李某1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过程等因素,酌定应返还孙某彩礼40000元。因该彩礼系在李某1家,由李某1父亲即李某2亲手接收,故应由李某1与李某2共同承担返还义务。
李某1父亲李某2系接收的彩礼主体之一,其作为本案一审被告主体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