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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妻子将孩子送养可否要回来?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619人看过

父母孩子的抚养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而夫妻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成为一个巨大的问题,今天就说说孩子的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情简述

韩某与杨某于2012年11月2日经X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生男孩韩某2随杨某生活,杨某的彩礼款抵顶孩子的抚养费。另X派出所于2016年12月26日对杨某的讯问笔录中,杨某已承认于××××年前半年未经韩某同意通过其老姑把孩子送给Y县小毛抚养。上述事实,有双方的当庭陈述及韩某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双方所生男孩韩某2变更为由原告韩某抚养;由杨某承担孩子抚养费28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某。

律师解析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俩人离婚时,协议婚生子韩某2随杨某生活,韩某用其给付杨某的彩礼款抵顶孩子的抚养费,但杨某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于××××年前半年未经原告同意把孩子送给他人抚养,且杨某已经再婚,韩某一直没有结婚,从事物流行业,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故双方所生男孩韩某2随原告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较为有利。综上,韩某要求孩子韩某2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韩某主张的孩子抚养费60000元,因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杨某应承担孩子抚养费28600元(200元/月,抚养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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