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和彩礼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种习俗,在法律规定中的待遇完全不同,今天就说说陪嫁这件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情简述
周某之子郑某,武某之女冯某于2011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5日,武某向其女儿冯某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号为46×××65)存入6万元;2011年4月6日,武某再次向冯某的该银行账户存入4万元。2011年4月29日,冯某将上述10万元转入郑某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号为45×××36),后此款全部用于装修郑某父亲给其夫妻居住的房屋。冯某及其母亲武某为装修此房共计支出十余万元。
2012年7月19日,郑某、冯某因感情破裂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财产分割:1、婚后无财产;2、男方退还女方陪嫁十五万元,离婚当日付清。二、子女抚养:女方目前怀孕4个多月,离婚后,女方做引产手术,手术费用由女方负担。三、婚后无债权债务。……。”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周某从其银行账户(银行卡号为62×××27)向被告武某的银行卡(银行卡号为62×××78)里转存了48000元,后又在ATM机上先后十次共取出20000元存入被告武某的银行账户。次日,原告周某再次向被告武某的账户转款48000元,并再次先后八次取出16000元存入被告武某的银行账户。综上,周某累计向汪王成凤账户转款13.2万元。后因郑某拒绝在冯某做引产手术时签字,致冯某不能引产。2012年12月19日,冯某生育一女取名郑某2。2013年12月,郑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杨瑞的起诉。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部分中,确认了诉争的13.2万元系郑某支付给冯某的事实。2014年11月,郑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郑某某冯某自愿离婚。因郑某已退还冯某13.2万元,故冯某没有要求分割财产。
周某诉称:武某及其女儿冯某以离婚为诱骗,骗取了我14.1万元,其中武某得到13.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首先,结合双方当事人在案证据及庭审陈述,均反映案涉13.2万元系周某之子郑某某武某之女冯某在离婚时,自愿支付的款项。上述13.2万元系郑某请求周某代为支付,并由周某转入武某账户。且郑某于2012年7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及X号民事判决书及Y号民事调解书中,均对郑某支付13.2万元及其自愿放弃要求冯某退还该笔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定。其次,本案所得13.2万元系周某代郑某履行的付款义务,武某仅系代冯某收取案涉款项,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没有合法依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周某上诉称武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该笔13.2万元的证据及事实依据不足,亦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悖,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