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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离婚时可以请求经济补助么?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92人看过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案情简述
  任某与岳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任某要求与岳某离婚,岳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调查,岳某系农村家庭主妇,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但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任某与岳某感情破裂,准许离婚;任某给付岳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律师解析

   在接触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岳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任某给付岳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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