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一如本案中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案情简述
2011年农历六月,黄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订婚,因黄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黄某和李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天,黄某继续到外地上学,李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李某因向黄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黄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X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李某要求黄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黄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的理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无果后,李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黄某父母再次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黄某父母偿还李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
律师解析
土地补偿款是李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李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黄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故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黄某父母偿还李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黄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身大事还是谨慎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