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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孝顺,不仅抢钱还打人,可以起诉么?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06人看过

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案情简述

  2015年5月14日,原告郎某1将儿子郎某2、女儿郎某3告上法庭,诉称女儿郎某3对其尽了赡养义务,但儿子郎某2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而且还将其拆迁补偿款和2.9亩承包地据为己有,更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为此,原告郎某1将儿子郎某2、女儿郎某3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郎某2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归还原告的2.9亩承包地和1.8万元现金。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郎某2支付原告郎某1自2015年5月份(含5月份)开始以后的每月的赡养费500元,该款于每月的第1日支付;被告郎某2返还原告郎某1的房屋拆迁款补偿款18000元。郎某2当庭向父亲郎某1忏悔道歉,并跪求父亲原谅。

律师解析

   被告作为原告儿子,对原告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该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8000元和对被告郎某2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部分支持;综合考虑被告郎某1家庭生活状况和2015年X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被告郎某2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500元为宜因。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名下的2.9亩承包地,被告郎某2有义务耕种,但收益应有原告的份额。因原告现在女儿郎某3处居住,被告郎某3已尽赡养义务,且原告已明确表示对女儿郎某3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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