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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有效么?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82人看过

忠诚协议,通常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恪守婚姻忠诚义务,如有违反,过错方应承担赔偿金、离婚时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等违约后果的协议。理论界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各执一词,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情简述

2006年,卫某(女)与陈某(男)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陈某和卫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012年,陈某在派出所做《询问笔录》,称卫某与陈某处于半离婚状态,而且卫某知道其在外还有一个女朋友。

  同年,卫某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由卫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各2000元,直至各子女学业结束为止;3.卫某取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4.陈某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5.陈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同年,该院作出判决:一、准予卫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子女由卫某抚养,陈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儿子、女儿抚养费各800元给卫某;三、陈某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卫某须尽协助义务;四、卫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权40万元,全部归卫某所有,其中未还按揭贷款由卫某负责归还;五、驳回卫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该院于2013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不服申请再审。2016年,省高院指令中山中院再审。同年,中山中院判决:维持判决。

律师解析

1.《协议》实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卫某与陈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协议》应当有效。陈某上诉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然而,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力而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只要此种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根据卫某、陈某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显示,陈某于婚后确存在婚外情,并因此导致卫某与陈某之间产生离婚纠纷,故根据双方于2006年3月2日签订的《协议》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卫某所有并无不妥。

  2.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法律规定跟婚生子女本人意愿及父母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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