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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如何防止对方隐匿财产?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59人看过

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述

  林某与韩某于2003年经亲戚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04年6月24日经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6年到×市生活并于2009年经营一家餐馆。双方于2004年10月26日生育长子韩×2,现读四年级;于2009年3月6日生育次子韩×3,现读学前班,现二子均随父母生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韩某怀疑林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3月22日双方发生吵打。2015年6月25日,林某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离婚,所生长子、次子由抚养,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50多万元、经营餐馆价值55000元,由双方平均分割。另查明,2015年2月4日至3月9日,韩某从中国农业银行×分理处销户定期一本通子账户七笔,支取金额合计553932.14元;双方婚后经营的餐馆已变卖均分。庭审中,林某坚持要求离婚,次子由自己负责抚养,长子由韩某负责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平均分割,由给付27万元,并由承担本案诉讼费。韩某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要由韩某自己抚养,不需支付抚养费,一次性补偿2万元。因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共同存款金额及分割意见分歧过大,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准予林某与韩某离婚;二、双方婚生长子韩×2由林某负责抚养,次子韩×3由韩某负责抚养;三、由韩某给付林某人民币270000元。

律师解析

  林某与韩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相处不睦;林某起诉要求与韩某离婚,韩某亦同意离婚,法院应准予离婚。

原双方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意见分歧,因韩×2现已年满10岁,经法院征求其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生活,故双方婚生长子韩×2由负林某责抚养,次子韩×3由韩某负责抚养为宜。

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分理处出具的韩某账号明细详单,能够证实韩某自2015年2月4日至3月9日共销户定期一本通子账户七笔,金额合计553932.14元。韩某辩称银行的查询结果有误,系重复存取后的金额,但银行的查询记录只有的支取记录,没有存现记录,韩某的辩解不能成立;另韩某主张双方只有共同存款27万余元,但已被取出用于双方的家庭开支、日常花费及购买彩票,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支取款项用于正常合理开支,的辩解不能成立。故韩某从中国农业银行×分理处所支取的553932.14元,系原婚姻存续期内取得的合法收入,是原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即每人应得276966.07元,林某只主张由韩某给付其人民币27万元,依法予以准许。

韩某主张林某的二哥尚欠双方4000元,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本案中对该笔债权不予认定。

韩某主张双方有价值2万余元的火腿存放于林某的父母家中,因韩某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认定。

本案中,林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向中国农业银行×分理处调取韩某在该行的开户及账号交易明细情况,查明韩某从2月4日至3月9日共销户定期一本通子账户七笔,合计553932.14元。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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