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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离婚协议(已经备案登记)有效力么?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54人看过

随着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各项制度规则的条条框框越来越多的同时,也留下了越来越多的空白漏洞,让怀着不同目的的人们有机可乘,婚姻在这种情况下也变成了可以利用的工具。当前,假离婚现象层出不穷,或是为了买房,或是为了贷款,或是为了移民……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二是诉讼离婚,到法院按法律程序处理。一旦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则法律上与真离婚产生一样的法律效果。那么什么是我们所说的“假离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情简述

田某和黄某于1991年结婚,1997年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田A和田B)。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两人的生活也越过越“滋润”。2012年,为了给两个儿子谋求更好的未来,夫妻两人决定移民美国。田某本来想采用投资移民的方式,但在妻妹(已取得美国国籍)的劝说下,还是决定采取代价更小的婚姻移民的方式。夫妻两人商量,决定先假离婚,田某在中介介绍下先和一位美国女性结婚,取得美国国籍。

夫妻俩于2012年1月17日在X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已经备案),内容如下:“田某和黄某自愿离婚。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儿子A与王B由男方抚养…… 2、黄某可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 3、夫妻有坐落在×区×里的1305号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650万元,现协商归男方所有,由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现金60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与家具等等双方统一作价10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5万元。4、……”

办理离婚手续后,两人的生活状况并没有改变,出国开立帐户都是二人联名帐户并与个人单独帐户相关联,存款也由双方控制及支配,感情如常。2012年2月,夫妻俩就迫不及待地带着2个儿子前往美国,和在美国的阿姨张欣一起生活。但随后,夫妻二人因后续计划等问题发生争议,进而引发矛盾。2012年6月,黄某因办理退休手续回国。2012年8月,经中介机构介绍,田某与一美籍女性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黄某声称自己患重病,要求田某带着已经在美国入学读书的2个儿子回国,居住在1305号房中。田某照做。田某觉得黄某是害怕移民后生活脱离她的掌控,所以出尔反尔。两人矛盾不断升级,终于走到了离婚这一步。

至此,俩人才发现以前假离婚时所签下的《离婚协议书》成了个大麻烦——俩人假离婚该做的面子实在是做得太足了。由于该协议书已经在民政局备案,从形式上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么一来,按照协议第三条,1305号房就完全归男方所有,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对于这套房子一分钱分不到。

田某在法庭上也搬出协议,认为据离婚协议,1305号房屋归其所有,坚持房屋所有权。黄某觉得不公平,因为这份协议并非出自两人真心,而是为了“假离婚做足面子”随便签的,不应该变成现实。双方合意并不是因感情问题真实的自愿离婚,而是采用离婚形式达到办理移民的目的。应民政部门要求签署的协议书,没有事先沟通和协商,也没有将全部财产列明,并没有打算进行真实分割。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房子归田某所有,田某要付给黄某房屋适当的房屋折价款。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辉与张丽于行政部门备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

考虑到假结婚这一目的,田某和黄某是以移民为目的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是为了满足行政备案手续的需要,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实际分割。黄某对于对离婚协议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不是她意思自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效果也非她的真实意愿。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共同财产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有明确认知且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而是在假离婚目的驱使下做的“面子工程”。鉴于此,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一审判决1305号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房屋由田某实际占有(田某回国后一直住在该屋)及双方目前情况(田某抚养2个儿子),将1305号房屋判归田某所有。同时公平起见,酌情判处田某付给黄某房屋适当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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