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案情简述
沈某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儿沈某2,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沈某与黄某曾因非婚生女沈某2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6月2日,X县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女沈某2暂随黄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15年7月20日,沈某因探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沈某可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女儿沈某2一次,黄某应予以协助。
律师解析
本案中沈某和黄某的非婚生女儿沈某2与黄某共同生活,沈某作为父亲,有权探望王沈某2。现双方对沈某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作出本判决:沈某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女儿沈某2一次,黄某应予以协助。
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