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自由,离婚亦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情简述
2009年3月,孙某和唐某经征婚相识,同年6月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二人均是再婚,孙某婚前已有一女汤某。婚后,双方于2013年7月6日生育一女唐小某。后来,孙某和唐某因性格及生活习惯有差异,导致双方常因此发生口角,孙某认为自己身心受到伤害,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和唐某离婚。另,孙某婚前已有一女汤某,由孙某抚养。
孙某和唐某于婚前购买商品房一套,婚后,唐某单位给其分配集资住房一套。
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律师解析
孙某和唐某双方结婚已达5年,且婚后于2013年生有一女,女儿在孙某诉讼离婚时尚不满一周岁,双方结婚已达5年之久,有足够时间相互了解,双方具有感情基础,虽然在诉讼过程中,唐某一度同意离婚,但离婚的前提是感情破裂,双方在女儿出生后发生矛盾较多实际上是双方沟通较少,影响双方感情,孙某和唐某双方均为有知识、有文化、有正当职业的人员,且双方均无不良恶习,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换位思考,多沟通交流,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加之,双方婚生女唐小某在孙某起诉离婚时尚不满一周岁,故法院对孙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为利于改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促进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对一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者一方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的案件,法院会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以期双方当事人审慎对待婚姻家庭问题,能够重新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