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可以向生物学父亲索要抚养费么?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3日|分类:私人律师 |953人看过

关于抚养费的索要因实际情况的不同分为多种情况,今天特地讲讲这种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案情简述

黄某系朱某弟媳,双方所居住的房屋因政府征用需搬迁,黄某急需另租房居住,便托朱某帮忙找房。2011年4月,朱某谎称找到房子,黄某便随其看房,朱某将黄某带到其正帮人装修的房屋内,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一个月后,黄某发现自己怀孕后告知朱某,朱某让黄某将孩子生下来。2012年2月黄某生下一健康男婴,黄某借款缴纳了社会抚养费(该男婴系超生二胎生育)。当黄某要求朱某支付生育孩子期间的医疗费、孩子的社会抚养费等相应费用时,朱某拒绝支付,并拒绝承认该孩子系其亲生。黄某无奈自行带朱某的头发到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孩子系朱某亲生,黄某的丈夫朱某某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但朱某仍拒绝支付相应费用,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支付医疗费、社会抚养费、生活费等相应费用。

  法院受理后为查明事实,经朱某申请,委托了相应鉴定机构,对黄某所生之子是否系朱某亲生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孩子确为朱某与黄某的生物学子女。

    法院经审理判决:孩子随黄某共同生活,朱某自2013年8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65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朱某支付黄某垫付的医疗费、社会抚养费等各项费用34000元。

律师解析

  从生物学上讲朱某系孩子的父亲,按照婚姻法规定亲生父亲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是鉴于双方都有各自的家庭,共同抚养孩子是双方家庭的不稳定因素,所以法院最后判决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解决该问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