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子女是作为人的本能在行驶的一种能力,但在人类社会中也有例外,故法律为了保护这些未成年人做了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案情简述
何小某诉称,自己的父亲何某与陈某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 2006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8月1日生育了原告,取名何小某锦。2008年8月,陈某与何某平闹矛盾离家出走未归,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现知晓陈某回归原籍另成了家,经济条件比较好,请求判令支付18年的抚养费90000元。
陈某辩称现以打工为生,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判决:自2015年起至2025年止,陈某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何小某抚养费1800元。
律师解析
陈某作为何小某的亲生母亲,在何小某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有抚养何小某的法定义务。何某锦要求作为亲生母亲的周某英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何某锦的现有生活状况,故有此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以任何理由,均不能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都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