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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致残,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么?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25人看过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心理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接下来会以系列专题的形式给大家好好说说家暴这件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案情简述

  张某(女)和程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 2007年3月26曰,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医院诊断为头面部闭合伤、鼻骨骨折、鼻根部骨质缺失、左眼部损伤、双侧膝关节下损伤等综合症状。

  为此,张某于2007年5月5曰以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该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2541.1元、法医检查费3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341.10元。2007年12月25日,张某经X司法鉴定所鉴定鼻骨骨折为十级伤残。程某于2008年1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10年8月12日,张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程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六万余元。

法院最后判决程某赔偿张某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六万余元。

律师解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再者,张某因程某的家庭暴力遭受人身损害,并经鉴定部门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赔偿。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程某赔偿张某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六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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