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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占了我的房子,可以要求他腾退房屋么?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83人看过

生活中,有些家庭因为房产继承纠纷而发生强占房子的情况。那么,享有产权的继承人能否强占他人一直占有的房屋?发生类似事件应该如何解决?

    日常生活中,因家庭成员去世,发生的遗产继承尤其是关于房屋的继承问题最为常见,今天就以典型案例说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案情简述

黄某与田某1于1970年结婚,婚后田某1购买了座落于X小区的X号房屋。育有一子,田某2。1993年田某2结婚,同年孙子田某3出生。2010年田某1去世,2014年田某2去世,同年,孙子田某3在未经黄某同意的情况下,搬到X号房屋居住。诉至法院,要求田某3腾退X号房屋,将房屋还给黄某。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田某3腾退房屋,并将房屋还给黄某。

律师解析

涉案房屋系黄某与田某1婚后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田某1死亡后,黄某作为共有人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现田某3未经黄某同意,即占有使用该房屋,侵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黄某要求田某3立即倒出并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田某3提出的涉案房屋已由田某1卖给其父田某2的辩论意见,因涉案房屋系黄某与田某1夫妻共同共有,田某1在未经黄某同意及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单方处置该房屋的行为应为无效,且田某3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日期与田某1死亡日期明显存在矛盾,与事实不符,故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田某3提出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的辩论意见,虽在田某1死亡后,属于田某1的房屋产权份额发生继承,但田某3享有继承权,并未实际取得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故对该辩论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对于田某3提出的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份额,可另案主张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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